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保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的范围,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大学培养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贯彻《暂行规定》中关于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标准。
第四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由主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部门(教务处或校学位办)负责。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参加“主干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犯纪律受学校或本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累计四门功课(专科起点的本科班两门)不及格而经补考及格者;
4.在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含政治理论课、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第六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普通高校成人教育部门负责向学校学位主管部门按要求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档案材料,并提供申请者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2.成人高校培养和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在征得委托高校同意后向我委写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推荐手续,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3.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推荐材料后,首先对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在大纲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各科学习成绩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初审通过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省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四门“主干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二门专业课。外国语由我委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计划及大纲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其余三门课程由我委责成各有关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大纲要求组织命题、考试,各科试题报我委备查。
5.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主干课程”考试通过者的名册及有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6.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报我委审核,核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被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有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在申请、推荐和评审工作中,如违反《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情节严重的,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停止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分属院校)。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