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纪校规,刻苦钻研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它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三)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作案价值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或一次作案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虽未遂,给予记过处分。
(六)窝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的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的策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直接参加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打架中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打架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组织或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及护理费。
第十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以打麻将赌博,首次违反者,全院通报批评并没收麻将牌,重犯者,除没收麻将牌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赌博者(含提供赌具、场所以及窝赌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大利益,诬告、诽谤他人、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秘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男女交往中,不讲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传阅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油印、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像、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卖淫、嫖娼,贩、吸毒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在禁烟区吸烟,不准酗酒,对在禁烟区吸烟、酗酒引起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管理条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多次教育不改者,除按规定罚款外并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自修、午、晚睡时间,在宿舍或公共场所打扑克、下棋、上网、开放收录机或大声喧哗等,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晚上超过关门时间爬墙入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五)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高等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开大会、实验、见习、实习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达15—20学时者,给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凡有作弊或违反纪律行为者,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但确有悔改表现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程序,经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给学生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再报学校领导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定。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议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各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年级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校和年级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