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毕业证管理,规范毕业证书的申请、发放、补办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证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毕业证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校外教学点毕业证发放,由各校外教学点集中到校本部领取。学
生或辅导员只能凭离校单领取毕业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毕业证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负责。学籍管理员对毕业证书进行统一保存和管理,根据学生录取及完成学业情况负责按时办理。
第三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四条 毕业证空白底证由学院机要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籍管理科对即将毕业的学生作全面的审核及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实习等方面的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各项鉴定表,由学籍科根据学籍注册信息组织专人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毕业证书应与招生录取专业或经审批转入的专业相符。
第六条 学籍科在学生离校前一个月应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书发放申请表》(附件一)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八条 凡欠费而又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需交清所欠学费并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九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必须由本人或辅导员签名领取。
第四章 结业证与肄业证
第十条 学生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可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需重修而不执行重修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第十二条 因成绩(含毕业考试)不及格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考核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第14条第1、4款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在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五章 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确认后,由学籍管理科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需要出具学历证明的同学,必须交清所有学费,且成绩合格者,方可出具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盖章。其它部门无权出具学生的学历证明。 办理“毕业证明书”时需交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学院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的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上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毕业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印章。
附件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书发放申请表
毕业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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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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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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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科意见 |
签字 日期 |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
签字 日期 |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