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具备下列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热爱劳动,遵守学校纪律和国家法令。
2.业务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及格。
(2)毕业考试成绩或毕业论文成绩及格。
(3)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学生参加省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3.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三条 下列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者。
2、在校学习期间:
(1)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受处分或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经教育后无明显进步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2)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处分不再重犯者, 并且取得“三好学生”称号,视为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者,可报请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
3.在校学习期间有下述中任何一条,不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的学生,学位英语不及格及专业课程补考达三门次以上(含三门次)虽补考及格者;
(2)毕业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者;
(3)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方法如下:
1、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表现,根据本细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批。
2、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